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7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60014230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9條,並自106年7月31日起實施 ( 原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 投資人申購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所有條文
-
銷售機構完成客戶申請核印建檔作業後,操作「扣款授權書核印建檔資料查詢」交易,核對並列印「扣款授權書核印申請資料明細表」併同扣款授權書送交其總公司彙整後送交本公司。
-
銷售機構與扣款行約定客戶自行至扣款行辦理核印作業者,銷售機構於扣款行完成核印後,以電子檔通知本公司,核對並列印「扣款授權書核印申請資料明細表」送交其總公司彙整後送交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