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內部管理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實施細則範本及內部稽核查核報告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5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60050938號函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08938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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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一、訂定依據: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下稱投顧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第二項指示
,為達強化投顧事業業務經營、自律機制及內部控制之效,解決投顧
事業違規與糾紛案件頻傳之管理問題,訂定投顧事業經營證券投資顧
問業務(下稱投顧業務)之內部管理制度標準規範。本標準規範係依
據主管機關訂定與一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相關之法規、解釋函令及投
信投顧公會相關自律規範編製而成。
二、本標準規範之使用:
(一)內部管理制度之設計,須考量公司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作
業、資訊及溝通、監督等控制因素訂定。本標準規範主要目的在
提供形式上之範例,供各投顧事業編製一般投顧業務之內部管理
制度時之參考;至於實質內容,因各投顧事業事業規模大小、組
織架構、管理方式不一,本標準規範僅作原則性規範。
(二)本標準規範適用投顧事業經營投顧業務,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投
顧事業辦理投顧業務者,於其本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中明定控管規
範至少應包括本標準規範內容,並得視公司本身經營狀況,於符
合或未違反相關法令規章之前提下,自行增列作業程序及控制重
點。
三、投顧事業配置內部稽核人員應注意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場確實執
行職務,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據以檢查公
司之內部管理制度。
(三)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已設立獨立董事者,將年度稽核
計畫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
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四)應依投信投顧公會所定格式內容、方式及申報時間向投信投顧公
會申報年度稽核計畫及其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附件一)
四、本標準規範之用語:
為求文字精簡,本標準規範中各單位名稱簡稱如下: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
(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投信投顧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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