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8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02599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4條、第15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29條至第33條;增訂第38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259901號令修正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格式) |
所有條文
- 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方式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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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收購人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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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賣人成交受益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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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賣未成交受益證券之退還時間、方法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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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應賣數量未達最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退還應賣受益證券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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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應賣受益證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或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之虞,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收購,超過預定收購數量部分,收購人退還應賣受益證券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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