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8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02599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4條、第15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29條至第33條;增訂第38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259901號令修正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格式)

所有條文

  1. 公開收購對價來源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自有資金明細,應詳細說明投資架構、各層次投資人背景、資金之具體來源及明細,包含資金最終提供者之身分及相關資金安排計畫。公開收購人為公司且以公司自有資金支付收購對價者,應以本次公開收購公告前最近二年度之財務報告,按償債能力、現金流量及獲利能力等分析說明本次收購資金來源之合理性。
    2. 二、如有以融資方式取得者,應詳細載明所有融資計畫內容,包含融資資金來源、借貸雙方、擔保品等。
  2. 公開收購人應出具負履行支付收購對價義務之承諾書,連同資金安排之所有協議或約定之文件,併同公開收購說明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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