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8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02599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4條、第15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29條至第33條;增訂第38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259901號令修正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格式)

所有條文

  1. 應賣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或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之虞,公開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購買,並將已交存但未成交之受益證券退還原應賣人。
  2.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按各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壹仟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公開收購人應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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