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8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02599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4條、第15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29條至第33條;增訂第38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259901號令修正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申報書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格式)

所有條文

  1. 公開收購人應於第十九條所定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將應賣結果明細資料書面提供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取得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者,受託機構應於次日內通知公開收購人,以利其確認應賣數量。
  2. 公開收購人應於前項所定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下列事項:
    1. 一、公開收購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所在地。
    2. 二、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名稱。
    3. 三、公開收購期間。
    4. 四、以應賣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條件是否達成。
    5. 五、應賣數量、實際成交數量。
    6. 六、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7. 七、成交之受益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3. 公開收購人應於依前項規定公告之當日,分別通知應賣人有關應賣事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