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600005 780號函修正發布第 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4條、第15條條 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期字第105005361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 10600011620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6年5月 15日)

所有條文

  1. 交易人持有部位,於每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依本公司公布之每日結算價計算損益。
  2. 前項每日結算價依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資訊及下列規定訂定之:
    1. 一、採收盤前一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2. 二、當日收盤前一分鐘內無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成交之買、賣報價中,申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賣價最低者之平均價位為當日結算價。
    3. 三、無申報買價時,以申報賣價最低者為當日結算價;無申報賣價時,則以申報買價最高者為當日結算價。
    4. 四、當遠月份期貨契約無申報買價及申報賣價時,則取前營業日現月份期貨契約之結算價與該期貨契約之結算價間差價為計算基礎,而當日現月份期貨契約之結算價加此差價之所得價格為該期貨契約當日結算價。
    5. 五、一至四款皆無法決定當日結算價,或其結算價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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