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600005 780號函修正發布第 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4條、第15條條 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期字第105005361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 10600011620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6年5月 15日)

所有條文

  1. 本契約之交割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二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四個接續之季月,共六期,同時掛牌交易;各交割月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到期契約於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為該到期契約之最後結算日。
  2. 前項最後交易日若為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
    1. 一、國內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
    2. 二、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之交易或結算。
  3. 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4. 前三項交割月份、交易開始日、最後交易日、最後結算日,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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