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1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623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1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借款人得以現金或賣出償還放款。以現金償還時,應將償還款項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前將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或其他商品撥回借款人之帳戶,倘非借款人本人所有者,應撥回所有人之帳戶。擔保品依第二條第三項及第六項辦理質權設定者,得由本公司辦理質權解除後撥入借款人之帳戶。但經借款人同意得暫不辦理質權解除或退還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
  2. 借款人以賣出償還放款時,依其決定之數量及價格,委託證券商向集中市場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系統申報賣出,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借款人負擔。成交後,本公司核算借款人應繳付之放款本息金額,有剩餘者,應返還借款人,不足清償者,本公司得自借款人其他放款交易退還款中扣抵,如仍不足清償,本公司得於債務清償範圍內,就借款人擔保放款帳戶或其他授信帳戶內餘額予以處分,有剩餘者,應返還借款人,如仍有不足者,本公司依法追償。剩餘款項之撥付費用由借款人負擔。但依第二條第三項及第六項辦理質權設定者,應由本公司以實行質權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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