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1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623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1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借款人為自然人者,應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憑核;借款人為本國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法人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他登記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前項開戶手續。
  2. 借款人為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應親持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借款人為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經濟部認許證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3. 借款人為法人者,得另函證借款人確認係屬授權開戶,但借款人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者不在此限。
  4. 借款人非屬第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稱之內部人者及其關係人,應出具聲明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