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1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623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1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辦理擔保放款業務所取得之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或其他商品,應送存集中保管,經客戶同意,得作為轉融通及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但已設質者除外。
  2. 前項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所產生孳息歸屬於該有價證券所有人,由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直接撥入所有人指定之款項劃撥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但依第二條第三項及第六項辦理質權設定者,由本公司及擔保品所有人自行約定之。
  3. 本辦法所稱之抵繳證券或其他商品,係指擔保放款帳戶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規定時,經本公司通知補繳放款差額,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抵繳放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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