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1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623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1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擔保放款之對象(以下稱借款人)以下列為限:
    1. 一、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2.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
    3. 三、境內華僑及外國人。
  2. 前項借款人於申請開立擔保放款帳戶前,須已在證券商開立有價證券受託買賣帳戶。
  3. 第一項借款人為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下稱內部人),以其所屬公司股票為融通擔保品或補繳擔保品者,應以質權設定方式為之。
  4. 前項內部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5. 借款人於簽訂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後,始具內部人身分者,除其後各筆交易應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其已提供之擔保品亦同。
  6. 除第三項及第四項之人外,本公司得視借款人信用情況、擔保品之流通性或市場風險,要求將擔保品設定質權予本公司或提供連帶保證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