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落實及強化證券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出席股東會之內部決策過程及指派人員行使表決權標準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3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600044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至第6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04557號函)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以電子方式行使者無需出具指派書外,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親自出席者之指派書或電子方式行使者之電子投票紀錄,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