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0700539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0條、第32條、第35條條文,自109年3月23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 1192961號函及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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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現貨之保管及提領,本辦法未規定者,應依集保結算所相關規章及黃金現貨保管機構所訂轉換及提領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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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轉換及提領規定應於申請黃金現貨登錄時向本中心申報,並揭示於黃金現貨保管機構之網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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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現貨保管機構應充分揭露黃金現貨之轉換及提領所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