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0700539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0條、第32條、第35條條文,自109年3月23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 1192961號函及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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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現貨保管機構就受託保管之黃金現貨應以專戶儲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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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專戶應為開立於同時具備倫敦金銀市場協會(London Bulli on Market Association,簡稱LBMA)造市會員及倫敦貴金屬清算公司(London Precious Metals Clearing Ltd,簡稱LPMCL)清算會員資格銀行之記名式保管帳戶(Allocated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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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中心同意加入黃金現貨造市之證券商,應依集保結算所或黃金現貨保管機構之相關規定,將因應造市需求所持有之黃金現貨存入前項記名式保管帳戶,由黃金現貨保管機構統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