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0700539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0條、第32條、第35條條文,自109年3月23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 1192961號函及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
所有條文
-
造市商應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進行報價。
-
前項造市商之報價限當市有效。
-
造市商之買賣申報,應將造市商代號、黃金現貨名稱、價格、數量、買賣別等資料,依規定格式輸入電腦議價點選系統,經系統接受後,即透過傳輸系統依序回報之。其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