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0700539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0條、第32條、第35條條文,自109年3月23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 1192961號函及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所有條文

  1. 已與證券商簽訂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之客戶,應於簽署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後,始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黃金現貨。
  2. 證券商應指派業務人員向客戶說明買賣黃金現貨可能風險,且應於交付風險預告書時,由負責解說之業務人員與客戶簽章存執。
  3. 第一項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之格式及其主要內容,由本中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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