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0700539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0條、第32條、第35條條文,自109年3月23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 1192961號函及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所有條文

  1. 已與本中心簽訂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之證券商,其使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從事黃金造市、自營或經紀等業務者,視為同意與本中心成立證券商經營黃金現貨買賣契約,並同意以本辦法、本中心公告事項、修正章則中與黃金現貨買賣有關之規定及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中與黃金現貨買賣不相衝突之條款,皆成為證券商經營黃金現貨買賣契約之一部分。
  2. 造市商及證券商經營黃金現貨議價買賣業務,應依誠實及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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