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0700539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0條、第32條、第35條條文,自109年3月23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 1192961號函及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119296號函)

所有條文

  1. 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辦理黃金買賣及保管業務之銀行,具備於國際黃金市場進行造市餘絀部位拋補之能力者,得檢具「黃金現貨登錄買賣申請書」(附件一)及相關書件向本中心申請登錄買賣。
  2. 申請人應持有所申請登錄買賣之黃金現貨兩千台兩以上,並應擔任該黃金現貨之造市商,且應受集保結算所委託擔任黃金現貨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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