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之認定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4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5000963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5 年4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500094821號函准予備查 )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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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所稱「經營權異動前後一定期間」,係指上櫃公司經營權異動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及最近期至經營權異動後檢送八期財務報告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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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所稱「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係指上櫃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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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主要經營業務(係指該等業務所產生之營業收入占上櫃公司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本期來自該等業務之營業收入合計占本期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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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上一會計年度占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經營業務變更,導致本期來自該業務之營業收入占本期營業收入低於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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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期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帳面淨額占期末資產負債表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帳面淨額達百分之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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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供營建用不動產、在建或已完工之營建個案,或非原經營業務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金額,占期末資產負債表日總資產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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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因經營事業項目、性質或特殊狀況經本中心認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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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如上櫃公司於經營權異動前後皆為建材營造業者,得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