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8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27209號、 中央銀行臺央外拾壹字第 106003103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條、第14條 ;增訂第13條之1至第13條之3條文,除第13條之 1第1項、第13條之2及 第13條之3自107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於辦理新開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一、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於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開戶。
    2. 二、應加強瞭解開戶往來目的、帳戶用途及預期之交易活動,境外法人客戶如涉有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為其股東、董事或實質受益人之情形者,並應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資特定商品而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之聲明。
  2.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就前項規定研訂具體可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於報經董事會同意後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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