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8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27209號、 中央銀行臺央外拾壹字第 106003103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條、第14條 ;增訂第13條之1至第13條之3條文,除第13條之 1第1項、第13條之2及 第13條之3自107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主管機關所定應取得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訊(如附件)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定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等規定,確實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
  2.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對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前既有客戶,應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重新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檢討其風險程度等級,但有下列情形時應立刻辦理之:
    1. 一、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有所懷疑,如發現該客戶涉及疑似洗錢交易,或客戶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
    2. 二、客戶身分資訊定期更新屆至時。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