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8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27209號、 中央銀行臺央外拾壹字第 106003103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條、第14條 ;增訂第13條之1至第13條之3條文,除第13條之 1第1項、第13條之2及 第13條之3自107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2.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每季及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依相關報表格式,申報業務相關之季報表、資產負債月報表及業務相關之月報表等財務業務資訊。
  3. 第一項申報之報表,應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4. 第二項申報之報表格式、內容及方式,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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