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7111009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第17條、第20條、第22條、第28條條文及第4條附件一、附件二,自即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創櫃板公司經本中心公告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或終止登錄創櫃板者,其倘有透過創櫃板辦理中之籌資案,本中心得中止該籌資案之進行,已表達認購意願之投資人,其認購失其效力;已繳款者,公司應加給專戶所生之利息並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後辦理退款作業。但該籌資案股款已收足者,本中心得不中止該籌資案之進行,公司仍應續行辦理資訊申報、公司變更登記及發行股票之公司如有印製實體股票者,其交付等事宜;如未印製實體股票者,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規定,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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