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7111009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第17條、第20條、第22條、第28條條文及第4條附件一、附件二,自即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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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創新創意審查委員應依據本中心訂定「對公司創新創意評估意見表」(附件四),充分說明及評估公司具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等之具體理由,並做出同意或不同意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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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即為同意公司具創新創意;未有過半數以上同意,即為不同意公司具創新創意。前項之「對公司創新創意評估意見表」,應以密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