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 511000612號函修正發布第 4條、第5條、第14條至第17條、第20條、第 21條、第27條、第28條及第 4條附件一、附件二、第16條附件九;增訂 第27條之1條文,除第4條、第5條、第27條及第27條之1及附件一、附件 二、附件九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施行日期配合系統上線日期,另行 公告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 櫃新字第 10511001411號公告發布第14條至第17條、第20條、第21條及 第28條條文,自105年5月16日起開始實施)

所有條文

  1. 創櫃板公司視其資金需求,並經本中心檢視其現金增資計畫之資金用途及價格訂定依據相關資料齊備後,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現金增資。
  2. 創櫃板公司辦理現金增資,除一定比例由公司員工承購外,餘由公司股東依其持股比例分認,倘員工及股東未有放棄認購者,其現金增資即無須透過創櫃板執行;倘員工及股東有放棄認購者,該放棄認購之部分,公司得經本中心同意後依相關法令規定洽由特定人認購,否則即應全數提出透過創櫃板供投資人或僅供天使投資人認購。
  3. 創櫃板公司應於確認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股數且未洽由特定人認購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公司現金增資之相關資訊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經本中心審查後揭示於創櫃板專區至少五個營業日,投資人始可進行認購。
  4. 揭示於創櫃板專區之公司現金增資相關資訊,如有錯誤、遺漏或虛偽不實,均應由創櫃板公司負責。
  5. 創櫃板公司於其現金增資相關資訊開始揭示於創櫃板專區之日往前起算最近一年內,該公司提出透過創櫃板供投資人認購之股本面額,含當次在內,不得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但創櫃板公司於申請登錄創櫃板時已取具推薦單位之推薦函或「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不受上開不得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限制。
  6. 創櫃板公司於辦理現金增資期間,不得對外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性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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