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 511000612號函修正發布第 4條、第5條、第14條至第17條、第20條、第 21條、第27條、第28條及第 4條附件一、附件二、第16條附件九;增訂 第27條之1條文,除第4條、第5條、第27條及第27條之1及附件一、附件 二、附件九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施行日期配合系統上線日期,另行 公告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 櫃新字第 10511001411號公告發布第14條至第17條、第20條、第21條及 第28條條文,自105年5月16日起開始實施)

所有條文

  1. 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提出透過創櫃板供投資人認購之股本面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但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於申請登錄創櫃板時已取具推薦單位之推薦函或「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不受上開不得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限制。
  2. 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應於確認員工及股東放棄認購股數或公司發起人未認足股數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公司基本資料及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之相關資訊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經本中心審查後揭示於創櫃板專區至少五個營業日,投資人始可進行認購。
  3. 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於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期間,不得對外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性資訊。
  4. 揭示於創櫃板專區之公司基本資料及現金增資或募集設立相關資訊,如有錯誤、遺漏或虛偽不實,均應由受輔導公司或籌備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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