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 511000612號函修正發布第 4條、第5條、第14條至第17條、第20條、第 21條、第27條、第28條及第 4條附件一、附件二、第16條附件九;增訂 第27條之1條文,除第4條、第5條、第27條及第27條之1及附件一、附件 二、附件九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施行日期配合系統上線日期,另行 公告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 櫃新字第 10511001411號公告發布第14條至第17條、第20條、第21條及 第28條條文,自105年5月16日起開始實施)

所有條文

  1. 申請公司或籌備處取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科技部、縣(市)以上層級政府、國家實驗研究院、工業技術研究院、商業發展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或其他提出申請經本中心認可機關(下稱「推薦單位」)之推薦函或「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附件三)者,得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實收資本額之限制。
  2. 申請公司或籌備處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除前條第三項創新創意審查委員之審查:
    1. 一、取具推薦單位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
    2. 二、獲得經本中心認可之國家級獎項並經推薦單位推薦者。
    3. 三、獲得經本中心認可之國內外機構登錄或認證為社會企業並經推薦單位推薦者。
  3. 推薦單位應依據本中心訂定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充分說明及評估公司具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等之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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