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2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 1060050293號令修正發布 第11條、第15條、第27條、第28條、第33條、第59條、第6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證券業擔任國內外幣計價 ETF之參與證券商,受理(經紀)或從事(自營)申購或買回國內外幣 ETF業務,應於開辦前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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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擔任國內外幣計價 ETF之參與證券商,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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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交所核發之資格許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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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檔外幣計價ETF之參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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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相關外幣資金規劃所涉結匯事項及避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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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嗣後擔任國內他檔外幣計價 ETF之參與證券商,僅須於開辦前備文檢附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文件,函報本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