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2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 1060050293號令修正發布 第11條、第15條、第27條、第28條、第33條、第59條、第6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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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應先確認客戶身分、基本登記資料及憑辦文件符合規定後,始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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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涉及之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應依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對經資恐防制法指定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所在地之通報,應依資恐防制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