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3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1060009338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69條,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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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首次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營業計畫書(包括經營原則及方式、款項收付及作業程序),向本行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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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經本行許可辦理以外幣收付交割款項及費用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者,增加以新臺幣收付時,僅須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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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行許可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以外幣收付交割款項及費用之許可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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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管會許可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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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聲明書:聲明申請人之電腦作業已符合第二十八條有關收付幣別規定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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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割款項及費用收付幣別之控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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