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3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1060009338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69條,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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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應依業務種類填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並應確保報表填送內容之完整與正確。報表之格式、填表說明、檢附資料及報送方式,由本行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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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應報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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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報表: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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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報表: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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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於必要時,得要求證券業填送其他相關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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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審閱證券業所填送報表,必要時得派員查閱其帳冊文卷,或要求於限期內據實提出相關文件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