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3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1060009338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69條,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業因辦理外匯業務所產生之外匯部位拋補,應由總公司向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辦理。
  2. 證券業應注意其外匯風險,並依所辦外匯業務之內容,自行訂定外匯風險管理規範,並報董(理)事會或外國證券商總公司(或區域總部)通過,責成各單位確實遵行,並定期辦理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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