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3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1060009338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69條,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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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除應先確認客戶身分、基本登記資料及憑辦文件符合規定後,始得受理外,並應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證券期貨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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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應妥善留存客戶資料及交易紀錄,留存期限為自交易完成或結束帳戶後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