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3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1060009338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69條,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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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外匯業務,包括下列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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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外匯之證券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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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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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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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外匯之發行認購(售)權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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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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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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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擔任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參與證券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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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內外幣計價指數股票型基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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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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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國內受委任機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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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以信託方式辦理涉及外匯之財富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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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即期外匯交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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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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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經本行許可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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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款業務涉及外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者,該外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不得以新臺幣計價,且不得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匯率或利率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