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資訊傳輸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9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70019320號函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使用機構因資訊系統因素或業務需要,欲於本公司規定之傳輸時間後辦理相關作業,應於傳輸時限前以下列方式之一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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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具「延長作業時間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如以傳真先行辦理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將書件正本送至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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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本平台操作「傳輸延時申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