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2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60050326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0287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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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幣市場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125%(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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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券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25%(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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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型: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5%(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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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25%(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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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本型、指數型、指數股票型、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