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3322號令 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槓桿交易商之經營原則、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開業當年度與次年度財務狀況之預估。
    2. 二、載明兼營槓桿交易商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3. 三、董事及監察人無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4.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5. 五、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但未與相關機構訂立市場使用契約者免附。
    6. 六、案件審查表。
    7. 七、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