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9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7005235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11256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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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路報酬支付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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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對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支付銷售契約約定以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亦不得收受銷售契約範疇以外之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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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銷售契約不得涉及通路報酬直接支付銷售人員或以實物報酬提供銷售機構作為銷售人員達成特定銷售目標之獎勵。銷售機構就銷售人員之獎酬仍應依銷售機構內部獎勵制度辦理,以避免銷售業績直接連結至報酬而影響銷售行為的專業性及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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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支付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應依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規定辦理,不符合該要點規定之項目不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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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贊助或提供銷售機構人員教育訓練或產品說明會,或贊助或提供與投資人相關之活動,皆應遵循本準則及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