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8000 8378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7條、第20條、第23條、第2 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1080307434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證櫃監字第 10800565491號)

所有條文

  1. 第22條 (教育訓練及考核)
  1.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定期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2. 上市上櫃公司應定期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並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
  3. 上市上櫃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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