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8000 8378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7條、第20條、第23條、第2 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1080307434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證櫃監字第 10800565491號)

所有條文

  1. 第21條 (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1.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1. 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2.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3.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4.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5.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6.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7. 七、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則之處理程序。
    8.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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