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5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8000 8378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7條、第20條、第23條、第2 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1080307434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證櫃監字第 10800565491號) |
所有條文
-
第21條 (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
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
七、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則之處理程序。
-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