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8000 8378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7條、第20條、第23條、第2 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1080307434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證櫃監字第 10800565491號)

所有條文

  1. 第17條 (組織與責任)
  1.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2. 上市上櫃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專責單位,配置充足之資源及適任之人員,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主要掌理下列事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1.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2. 二、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3.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4.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5.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6.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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