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5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8000 8378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7條、第20條、第23條、第2 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1080307434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證櫃監字第 10800565491號)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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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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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提供其建立良好商業運作之參考架構,特訂定本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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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上市上櫃公司宜參照本守則訂定誠信經營守則,其適用範圍及於其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團企業與組織(以下簡稱集團企業與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