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110383667號令 EN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1年9月12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EN 第4、22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令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與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國際金融組織來臺發行
新台幣債券之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核定國際金融組織來臺發行之新臺幣債券,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前述債券,請求於海外贖回者,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出,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登載於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七月十日(八六)台財證(四)第四九00四號公告,依本會一百十一年九月十二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0三八三六六七三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相關法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103年2月11日 (現行法規)
  1.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範圍,以下列為限:
    1. 一、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或私募之股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臺灣存託憑證。
    2.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3. 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4. 四、受託機構公開招募或私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或私募資產基礎證券。
    5. 五、認購(售)權證。
    6. 六、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定之有價證券。
  2. 依前項規定匯入資金尚未投資於國內證券者,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市場狀況,對其資金之運用予以限制;其限制比例,由金管會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意見後定之。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證券者,其投資範圍,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
  4.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範圍不受限制。
  1.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資金運用與庫存資料,應由保管機構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匯入出情形;於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證券買賣明細、資金匯入出情形及庫存資料,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