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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證櫃交字第1060015918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6年6月21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第63-1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要 旨 | |
要 旨 | 證券商自行或接受客戶委託借券賣出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63條之 1但書第10款之規定 辦理 (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01.07.19. 證櫃交字第1010 017899號函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為維持市場秩序及交易公平,證券商自行或接受客戶委託借券賣出應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63條之1但書第10款之規定辦理,並遵守相關作業規範,請查照。 說明:
正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各證券金融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中心券商輔導部、交易部 |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民國106年5月11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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