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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臺證輔字第1060004997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6年3月24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EN
第7、10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要 旨 | |
要 旨 | 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 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正本:各證券商、各期貨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交易部、上市二部、電腦規劃部、資訊服務部、秘書部、券商輔導部 |
附件-「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等規章106.03.24修正內容(106年度修正內容) |
相關法條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民國106年3月24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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