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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1060200675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2月22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EN 第1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匯入投資國內證券之資金來自臺灣境內銀行之國際金融
業務分行授信款項,將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註銷其登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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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匯入投資國內證券之資金來自臺灣境內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授信款項,將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註銷其登記,相關內容如公告事項。

依據: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2月16日金管證券字第1050052697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資金來源如為向境內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借款,亦屬資金來源為臺灣範疇,涉違反其申請登記時有關匯入資金非來自臺灣地區之聲明事項。外資嗣後匯入之資金如有上開情事,將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註銷其登記。

相關法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103年2月11日 (現行法規)
  1. 華僑及外國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得不予登記:
    1. 一、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2. 二、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
    3. 三、違反本辦法或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情節重大。
    4. 四、依期貨交易管理法令,經期貨交易所註銷登記。
  2. 華僑及外國人經登記後,經發現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得註銷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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