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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債字第1050400200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5年6月2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EN 第19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公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紐幣計價國際債券於本中心國際
債券交易系統之每交易單位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最低成交單位

不在援用: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05.11.18. 證櫃債
字第10500323692號公告字本公告實施日起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中心紐幣計價國際債券於本中心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之每交易單位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最低成交單位。

依據: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19條。

公告事項:

  • 一、紐幣(New Zealand Dollar,NZD)計價國際債券透過國際債券系統交易者,每交易單位為面額紐幣十萬元。
  • 二、紐幣計價國際債券透過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者,最低成交單位為面額紐幣一萬元。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5.11.18.證櫃債字第10500323692號公告發布,自105年11月21日廢止〕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民國105年3月17日 (歷史版次)
  1. 國際債券透過本系統交易者,應以其發行幣別為之,其交易及申報單位如下:
    1. 一、買賣斷採百元價格申報,升降單位為百分之一元;附條件採利率申報,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個百分點。
    2. 二、每交易單位為面額美元或歐元十萬元、日圓一千萬元,其他貨幣計價者由本中心另訂之。
    3. 三、申報數量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九交易單位。
  2. 國際債券透過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者,應以其發行幣別為限,其申報及交易單位如下:
    1. 一、買賣斷採殖利率或百元價格申報,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個百分點或萬分之一元;附條件交易以利率申報,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個百分點。
    2. 二、最低交易單位為面額美元或歐元一萬元、日圓一百萬元,其他貨幣計價者由本中心另訂之。
    3. 三、僅限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國際債券,其交易單位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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