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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證櫃監字第10500096341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5年4月15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第12-1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之認定標準 EN 第3、5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要 旨 | |
要 旨 | 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1項第17款規定之認定標準」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1項第17款規定之認定標準」如附件,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1項第17款規定之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並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4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094821號函准予備查。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
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之認定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民國105年4月15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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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之認定標準 民國105年4月15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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