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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交字第1090201649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9年11月1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EN 第9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英國富時 100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退
單百分比,並自商品上市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公司英國富時100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退單百分比,並自商品上市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本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及109年10月8日台期交字第10902014750號函辦理。
  • 二、配合本公司英國富時100期貨自109年11月23日上市並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公告本公司英國富時100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退單百分比,單式買賣申報退單百分比為2%,組合式買賣申報退單百分比為1%。
  • 三、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商品退單點數基準值及退單百分比,如附件。
  • 四、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契約,倘交易人新進買賣申報因動態價格穩定措施被退回時,期貨商應告知交易人退單訊息及退單上限價格或下限價格,俾利交易人瞭解退單原因及即時掌握委託狀況。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行情資訊廠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

附件-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商品退單點數基準值及退單百分比.pdf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民國109年10月8日 (歷史版次)
  1.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退單點數,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契約之訂定方式如下:
    1. 一、單式買賣申報之退單點數:退單點數基準值乘以單式買賣申報退單百分比。
    2. 二、組合式買賣申報之退單點數:退單點數基準值乘以組合式買賣申報退單百分比。
  2. 前項所稱退單點數基準值及退單百分比,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且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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